8月6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中國證監(jiān)會獲悉,為了給并購重組申請人提供便利,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關于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規(guī)范性的說明》(簡稱《說明》),《說明》對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報中的常見問題,就相關申請材料的規(guī)范性作出具體說明。
《說明》細化了重組報告書、重組協(xié)議、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的簽字蓋章要求。
根據《說明》要求,上市公司收購涉及互聯網、影視娛樂、出版、傳媒、游戲等領域的境外資產,應披露是否需要中宣部、中央網信辦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如需要,須提供審批文件。
證監(jiān)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受理是行政許可程序的“第一站”,一直以來,并購重組受理工作注重透明、高效,已實現審核進展公開、申請材料目錄公開等。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重組上市的,《說明》要求應提供擬購買資產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納稅證明及納稅申報表。如確實無法提供由當地稅務主管機構出具的納稅證明,也可提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其他納稅證明文件,如《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涉稅證明》、《稅務違法記錄證明》等。如擬購買資產注銷部分資產,無法提供相關納稅申報表,應由獨立財務顧問提供說明文件,同時提供清稅證明。
對于前次重組申請不予核準的公司,《說明》明確,若重新提交重組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申請人對導致前次未通過并購重組委事項的落實情況說明及有關本次重組申請的董事會決議。如果重組方案有重大修改,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應提供相關決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