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擬進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充分發(fā)揮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積極作用。
受國務院委托,證監(jiān)會主席劉士余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介紹,在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wěn)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十分必要。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我國1993年公司法規(guī)定了兩種允許股份回購的例外情形。2005年公司法修訂時,增加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例外情形,并對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數額限制等作了規(guī)定。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并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公司股份回購需求日漸多樣,特別是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fā)展和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
權威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滬深兩市約有2169家次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其中,主動回購148家次,金額約529.36億元;被動回購2021家次(主要為購回離職股權激勵對象持有的激勵股票),被動回購家次占比高達93%。
劉士余表示,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范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采取股份回購措施穩(wěn)定股價等實際需要;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復雜,不利于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并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對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guī)定得比較短,難以滿足長期股權激勵及穩(wěn)定股價的需要等。
劉士余介紹,本次修改完善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二是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三是補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guī)范要求。